关于进一步规范衡阳师范学院人事档案
查借阅工作的通知
院人通[ 2008]20号
院属各部门:
为了使人事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人事工作、人才工作,本着“严格管理、安全保密、规范程序、方便利用”的原则,根据省委组织部《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管干部档案查借阅工作的通知》(湘组[2008]28号)精神,现就进一步规范衡阳师范学院人事档案查借阅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查(借)阅事由
有下列用途之一的,经人事处批准后可以查(借)阅我院教职工档案:
1、干部考察、任免、调动、政治审查、组织处理、入党、出国(境)、退(离)休、工资待遇、治丧等组织人事工作。
2、办理案件。
3、办理社会保险、公证。
4、升学、职称评审、考工定级等相关工作。
二、查(借)阅人员要求
1、查(借)阅人员必须政治意识强、了解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。
2、查(借)阅人必须为两人以上,且系我院正式职工中的中共党员。
3、查阅现任正厅级省管干部档案副本(正本在省委组织部),查阅人必须是处级以上干部;查阅其他省管干部档案副本,查阅人中必须有处级以上干部。
4、因办理案件查(借)阅我院教职工档案,查(借)阅人员必须是案件主办单位的党员干部,且必须为二人以上。
三、查(借)阅手续
查(借)阅我院教职工档案,必须按要求如实填实《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档案查(借)阅呈报表》,由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,盖部门印章后报人事处批准;查阅省管干部档案副本由人事处负责人签字,盖人事处印章后报院党委书记批准。
四、查(借)阅注意事项
1、查(借)阅人员须持《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档案查(借)阅呈报表》和本人有效证件。
2、教职工档案材料原则上只能查阅。特殊情况需要复制的,须事先在《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档案查(借)阅呈报表》中列出需要复制的材料明细,经人事处批准后方可复制。
3、教职工档案正常情况下不予外借。因治丧等特殊情况确需借出使用的,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,借阅部门须在借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归还。
4、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与其有夫妻关系、直系血亲关系、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教职工的档案。
5、查(借)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阅档规定,严禁涂改、圈划、污损、撤换、抽取、增添档案材料。
6、借出使用的档案和摘抄、复制的档案材料,要妥善保管,不得转借,不准无关人员和本人翻阅。
7、查(借)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,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开教职工档案内容。
附:《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档案查(借)阅呈报表》
《衡阳师范学院省管干部档案副本查阅呈报表》
人事处
2008年6月3日
衡阳师范学院教职工档案查(借)阅呈报表